在商丘刑事辩护领域,陈佳律师的名字常与“细致”“沉稳”联系在一起。执业于河南仰望律师事务所的他,汉族,中共党员,退伍军人出身,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,本科学历。军旅生涯给了他一副挺直的腰板,也给了他一种不绕弯子的做事方式——接手的每一个刑事案件,都要把卷宗翻透、把证据链条捋清,才肯坐下来和当事人谈辩护思路。今天,借一起他参与研判的郭某涉嫌强奸案二审过程,聊聊刑事辩护中那些容易被忽略、却往往决定走向的细节。
公诉机关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,上诉人郭某,男,1990年出生,初中文化,个体经营人员,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。他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十日,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、逮捕,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。
事发经过是:某年2月23日凌晨,郭某与被害人王某相约至王某住处饮酒,酒后郭某将王某压住,在王某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。案发后,郭某家属代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,取得书面谅解;一审庭审中郭某自愿认罪认罚,对指控事实、罪名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。
一审判决后,郭某不服上诉,主张双方发生性关系未违背妇女意愿,自身不构成强奸罪;即便认定构罪,也认为原审量刑过重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,全案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,郭某及辩护人二审未提交任何新证据;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审事实、证据、罪名均无误,建议维持原判。
这类案件到了二审,辩护空间往往不在“事实有没有发生”,而在“证据能不能撑住定性”。本案定罪证据包含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人身诊断证明、案发现场勘验笔录、公安物证鉴定文书,形成完整闭环,足以证实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存在。
陈佳律师在梳理此类案件时习惯做一件事:把每一份证据按时间轴排开,看供述与陈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,看客观证据能否补强言词证据。刑事辩护不是替当事人“翻案”的口号,而是逐页核对证据资格、取证程序、证明力大小的笨功夫。证据链没有缺口,辩护就要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;证据链存在疑问,才谈得上定性之争。这个顺序搞反了,辩护意见就容易被一句“与查明事实不符”带过。
一审法院认定,郭某违背妇女真实意愿,酒后以压制人身的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,成立强奸罪。量刑时综合考量了郭某认罪认罚、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两项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最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这里值得说明的是,强奸罪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三年已是有期徒剂量刑区间的下限。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在个案中能起多大作用,取决于案件性质、情节轻重和被害人态度,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触及下限。陈佳律师在向当事人解释量刑逻辑时,通常会把“能争取什么”和“法律允许争取什么”分开讲,避免当事人带着不切实际的预期走进法庭。
针对“不构成强奸罪”的上诉理由,二审法院认为现有客观、言词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郭某明知被害人拒绝仍使用强制手段施暴,犯罪事实清楚,强奸罪定性无误,该意见不予采纳。
针对“量刑过重”的上诉理由,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已充分吸纳认罪认罚、赔偿谅解从轻情节,量刑幅度合理适当,再次从轻的诉求不予支持。最终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审有期徒刑三年判决,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从辩护角度看,这个结果并不意外。二审阶段没有新证据,事实认定与一审完全一致,辩护观点又与原审辩护意见重合,法院自然缺乏改判的支点。刑事辩护的功夫,很多时候要下在一审之前——会见时把当事人的陈述细节问清楚,阅卷时把证据的矛盾点标出来,庭前把量刑情节的材料准备扎实。等到二审再提“量刑过重”,手里没有新东西,说服力就有限。
陈佳律师执业以来,始终秉持勤恳执业的态度,以扎实深厚的法律知识认真、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。业务范围涵盖看守所会见、律师会见,专业领域包括民商事争议、婚姻家事彩礼纠纷、交通事故、破产清算与重整、刑事辩护、行政诉讼,并担任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法律顾问。
刑事领域的办案经历中,有在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办理赵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取得取保候审,有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办理夏某非法经营案取得缓刑,也有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办理王某容留卖淫案,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减轻处罚。这些案件类型不同、阶段不同,共同点是:会见不走过场,阅卷不留死角,量刑情节逐项落实。
回到郭某这起案件,它更像一面镜子——照出刑事辩护的边界在哪里,也照出律师该在哪些环节用力。陈佳律师常对当事人说,刑事案件没有“包赢”的说法,能承诺的是把该做的功课做足,把该争的情节争到位。对于身处商丘、正面临刑事程序的人来说,找到一个愿意在卷宗里坐得住、在法庭上说得出依据的辩护律师,比听到一句漂亮的承诺更实在。